竞拍成功不付款致标的二次拍卖价格受损
法制网北京8月8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李大华) 竞拍混凝土厂成功,却拒付交易款和佣金,导致拍卖标的不得不经过二次拍卖,并使委托拍卖方遭受巨额损失。为此,委托人拍卖方将首轮竞拍的成交方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定首轮的拍卖成交人赔偿委托人两次拍卖结果之间的差额4389万元。
2010年初,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局桥梁公司)以及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车公司)将共有的一家混凝土厂100%产权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惠州市新中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天公司)按照相关手续报名参加了竞买,并在拍卖会上以1.15亿元的最高出价竞得。竞买成功后,新中天公司当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新中天公司之后却在时限内拒不支付拍卖价款和佣金。不得已,拍卖公司只得在征得委托拍卖方同意的前提下,对上述拍卖标的进行了二次拍卖,并最终以7111万元成交。
由于两次拍卖结果之间存在巨额差价,八局桥梁公司及南车公司起诉要求新中天公司赔偿损失438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中天公司在拍卖会拍得标的,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后,却拒不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致使原告方不得不再次组织拍卖,并因两次拍卖结果之间的巨额差价遭受巨大损失。依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令新中天公司赔偿二原告差额损失合计43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