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需交个人所得税
林风眠 双鹭 63 ×54.5cm 设色纸本 镜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珠宝、邮品、古董等,获得的收入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通知》规定,拍卖收入征税将分两类。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仍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的,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均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征“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若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